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工作,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确有效的实施,及时发现和解决重点领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重点领域是指安全生产领域,专项监管指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专题监督管理。
第三条 进行专项监管检查应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在园区安委会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专项监管检查期间工作的领导部署。
第四条 重点领域专项监管检查应报园区安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重点领域专项监管检查应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季度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重点领域专项监管检查要成为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实施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和开展各项大检查、专项治理、明查暗访等监管活动的重要方式,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比例不低于30%,并逐年提高。
第六条 专项监管检查的内容由各重点领域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分管领域来确定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对涉及多个重点领域的监管内容,可以进行联合专项监管检查,但应报园区安委会批准。
第八条 在专项监管检查中重点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专项监管检查应在本辖区内实行双人监察,并在监察中使用规范的告知词;
(二)在专项监管检查中要文明履行职责,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要按行政处罚的有关程序进行,并告知相对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在专项监管检查中专项领导小组要及时向园区安委会汇报监察的工作动态,每季度上报一次工作总结,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整改落实。
第十条 各重点领域分管部门进行专项监管检查要接受园区安委会的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协助、配合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第十一条 在专项监管检查活动中重点领域分管部门违反本制度的,由园区管委会给予通报批评。监管检查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分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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