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效推进安全生产“双随机”抽查工作落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厅函〔2016〕256号)结合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安全生产检查“双随机”抽查,是指园区安委会和袁集镇安委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时公开检查对象、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抽查主体是园区安委会和袁集镇安委会各安全监管部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第四条 不断完善各项机制。
(一)建立随机抽查检查人员名录库。园区安委会和袁集镇安委会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依照部门职能和人员数量,建立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并及时调整完善。
(二)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按照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建立本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遵循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的原则,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选取抽查对象。对监管职责范围内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和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单位,应当纳入随机抽查名录库。
(三)编制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厅函〔2016〕256号)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参照《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重点事项清单》样本,制定园区《清单》,进行补充细化,明确抽查内容。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不得纳入执法检查范围。
(四)不断完善名录库和重点事项清单。每年3月底前,园区安委会和袁集镇安委会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监管人员变动等情况,完成名录库和清单调整更新工作。
(五)规范监督检查工作。在具体检查上,要以人员书面审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有关专家等方式作为技术支撑,不断规范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五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监管实际,结合国家、省和市有关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以及自身监管检查力量的调配等因素,合理确定“双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一)“双随机”抽查要成为园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实施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和开展各项大检查、专项治理、明查暗访等监管活动的主要方式,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随机抽查的比例不低于30%,并逐年提高。
(二) 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单位每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每半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重点监管,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完善监管检查程序,增加监管检查频次,督促整改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三)检查的内容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分管领域进行专项监管检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与下级安全监管部门随机抽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不重合交叉。
第六条 对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内容,可进行联合专项监管检查,但应报园区安委会批准。
第七条 在检查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监管检查应在本辖区内实行双人监察,并在监察中使用规范的告知词。
(二)在监管检查中要文明履行职责,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要按行政处罚的有关程序进行,并告知相对人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四)监管检查人员应当了解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根据《清单》确定1项或者多项具体的抽查事项,落实检查。准备检查所需的照相、录音、检验、检测工具仪器等,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将检查结果同步全程记录。
(五)检查结束,检查人员应当分析检查情况,撰写检查总结,梳理形成隐患和问题清单,跟踪督促整改。按照一企一档、一案一卷原则,建立随机抽查档案。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减、抽取、篡改和销毁档案和卷宗材料。
第八条 各重点领域分管部门进行监管检查要接受园区安委会的监督管理,各部门和人员应当协助、配合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第九条 在专项监管检查活动中重点领域分管部门违反本制度的,由园区管委会给予通报批评。监管检查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分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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