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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7-4-14  来源:bt365哪个是真的  作者:管理员    阅读次数: 次  [ 关 闭 ]

关于印发《阜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阜合产业园人事劳动局:

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更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制定《阜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执行。

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9日

阜阳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区域内承揽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建筑装修等建设领域工程,开工前须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装修、商砼、建材等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以及洗浴、歌厅、酒吧、餐饮服务等易发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

第三条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缴存管理,单项工程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造价的2%收取最高限额为400万元具体缴存比例如下:

(一)首次进入阜阳市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造价的2%收取;获得劳动保障诚信A级和安徽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的企业可按工程造价的1%收取;施工机械化程度较高、人工成本占比相对较低的道路、桥梁、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可按工程造价的1%收取。

(二)建筑施工企业承包标的工程前1年内,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包括公司注册地和施工地)通报或记不良记录的,标的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造价的1%收取。

(三)建筑施工企业承包标的工程前2年内,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包括公司注册地和施工地)通报或记不良记录的,标的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造价的0.6%收取。

建筑施工企业承包标的工程前3年内,未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包括公司注册地和施工地)通报或记不良记录的,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以上符合减收条件的,须提供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工资证明,对城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减收项目,须提供市劳动监察机构出具的无拖欠工资证明。

(五)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集体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其减收或免收资格,按工程造价2%的比例补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一经发现,除按建筑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外,取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收资格,并按工程造价3%的比例补齐。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到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手续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证明;

(二)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专户预储金缴存证明;

(三)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

(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五)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劳资专管员、具办缴存人员等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等资料。

以上经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审核后,凭审核单位出具的手续,到指定开户银行办理存款手续,凭缴款单据到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出具缴纳证明,城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由市劳动监察机构统一出具。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垫付:

(一)建设单位或总包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导致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困难的;

(二)施工项目停工或工期延长不能及时决算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端午节、中秋节、春节等农民工工资集中发放节点,建筑施工企业(包括项目部、劳务施工队等)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四)其他应依法支付工资而未支付,可能导致集体上访的。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先予垫付的程序

(一)对于出现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使用保证金垫付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使用。

(二)对于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或劳务承包人拒绝提供工资支付材料或拖欠工资数额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予以认定,并向用人单位下达书面限期整改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支付工资的,可从保证金中垫付。

(三)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由其亲属或委托人代领的,领取人须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应当3个月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产、水务、交通运输等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采取限制房屋预售金或房屋销售等措施补足,项目业主应当予以支持配合。项目业主不予配合的,向项目所在地党委、政府汇报。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建筑施工企业在工地醒目位置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公示的内容包括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程款支付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同时公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

(二)竣工验收三个月后,建筑施工企业凭本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退还和清算工资保证金的书面申请;

(三)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经调查核实,确认该单位无拖欠劳动者工资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工资保证金一次性退还缴存单位。原则上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第十条  工期延期1年的或工程完工后不能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的,经建设单位出具担保函,可以退还工资保证金;施工合同解除的,可凭解除合同证明,公示期满后退还。

第十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工资保证金的监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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